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燃煤电厂整治政策”。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下,燃煤自备电厂的良性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源头活水”
近年来,我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及发电量增长迅速,2017年底全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4亿千瓦左右,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7.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我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机组要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加快淘汰落后燃煤自备机组,使符合条件的在役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规市场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认为,面对燃煤自备电厂存在的历史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抛弃“有色眼镜”,尊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本能动力,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发挥应有作用,使其成为公用电厂的有益补充。
熊华文分析说,在解决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消除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燃煤自备电厂至少可以在3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自备电厂具有靠近终端负荷、管理效率高、利用小时数稳定等优势,可为企业及周边居民用户提供稳定、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供应,帮助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其次,燃煤自备电厂的电源机组容量一般较小,分布广泛,能灵活地承担调峰任务,更有成本优势。再次,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作为横跨发电侧和用电侧的重要市场主体,受传统体制机制约束较少,有条件成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源头活水”。
探索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实现燃煤自备电厂的科学治理和规范管理,关键是清楚地界定自备电厂的责任和权利,明确哪些是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则,哪些是自备电厂的特殊之处。”熊华文说。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只有清楚地界定了责任和权利,才能推动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熊华文说,从责任和义务看,燃煤自备电厂必须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缴纳有关费用;执行统一的环保、能耗、淘汰关停等强制性要求,这是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同时,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承担电网安全调峰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中心主任周伏秋认为,作为不同于一般公用电厂的发电主体,自备电厂在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基础上,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主性。
“对于燃煤自备电厂,应该允许无歧视接入电网,自主参与市场交易。”周伏秋说,对于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应该享有平等的、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可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交易;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应被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周伏秋表示,应该允许自备电厂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自主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公平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收益。燃煤自备电厂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置换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同时合理增加自身收益。
“自备电厂也可以依托发电侧资源,在独立售电、增量配网、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为其他用户提供成本低廉、灵活可靠的电力、热力供应服务。”周伏秋说。
治理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按照稳妥处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的原则,加快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规范治理,努力实现燃煤自备电厂能耗、污染排放、装机规模“三降低”和社会履责水平、安全运行水平、清洁能源消纳规模“三提高”。
“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科学治理燃煤自备电厂既要坚定决心、加大力度,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稳妥,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有序的原则持续推进。”熊华文说,在治理过程中,应该坚持“疏导”为主,防止不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对象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当前,规范燃煤自备电厂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推动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实现与公用电厂公平有序竞争,终极目标是转为公用电厂,实行全面并轨管理。
熊华文建议,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一方面,燃煤自备电厂在缴纳各项费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节能环保标准、维护电网安全等方面应该坚持与公用电厂同等标准管理;另一方面,自备电厂毕竟不是公用电厂,有其自身特点和利益机制,要引导发挥其创造价值的积极性,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可以考虑在发电小时数、参与市场交易、余电上网、电网接入决策等方面给予自主性、灵活性和便利性,以后视情况稳步推进全面并轨管理。
妥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是科学治理燃煤自备电厂的前提和基础。总的来看,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两大类,一是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二是项目建设违规及运行资质不齐全等。
熊华文建议,对第一类问题,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足额收取各项费用,做到应收尽收。未来应将自备电厂缴纳各项费用等情况纳入金融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第二类问题,要尽快明确“身份合法化”的充分条件。对手续不全项目,只要条件具备,应该按照追究责任、处理人员、办理手续、合规生产的原则,尽早实现自备电厂生产经营正常化、合法化。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坚决采取关停、拆除等手段促使其退出市场。
(责任编辑: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