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0时—2019年3月31日24时
工作任务
1、焦化行业错峰生产。焦化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按照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实施限产限排,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2、铸造行业错峰生产。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不予错峰生产。
3、建材行业错峰生产
(一)陶瓷、砖瓦、玻璃棉、耐火企业错峰生产。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和热源,且稳定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不予错峰生产;对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标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二)水泥(不含粉磨站)企业错峰生产。水泥(不含粉磨站)企业达标排放,且加装在线监测的实行区域错峰生产,2018年12月1日0时—2018年12月31日24时盂县南娄水泥错峰停产、2019年1月1日0时—2019年1月31日24时亚美水泥错峰停产、2019年2月1日0时—2019年2月28日24时冀东水泥错峰停产。
(三)石灰、窑炉行业错峰生产。窑炉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稳定达到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窑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稳定达到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使用煤炭、煤气发生炉的工业企业及所未完成原料库(仓)封闭建设,场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未到位(场区地面未硬化、皮带输送未全封闭、车辆轮胎为冲洗、无喷淋抑尘措施等)的工业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四)商品混凝土企业错峰生产。按环保要求整改完成的,达到环保排放限值标准的,不予错峰生产;场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未到位(场区地面未硬化、皮带输送未全封闭、车辆轮胎无冲洗、无喷淋抑尘措施等)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4、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在采暖季,电解铝二分厂停产;氧化铝一条生产线停产;炭素企业达到环保排放限值的,不予错峰。
错峰生产企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量县区经信、环保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涉煤企业错峰生产由煤管局负责落实;阳泉供电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错峰生产。
(责任编辑:南南)